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我校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4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做好统计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布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
(二)准确、及时填报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统计资料,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任务。
(三)及时搜集、整理反映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状况的统计资料,为学校科学规划、优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四)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领导决策服务,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统计资料是指以“广州华商学院”名义报送的有关高等教育统计信息中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师信息、学生信息、学科专业信息、招生信息等,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报告和规定等文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能: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工作制度,构建并逐步完善符合本校发展要求的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协调、管理全校统计工作,定期搜集、汇总学校基本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部门的各种综合性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编造数据。
(三)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编制统计信息简报,为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
(四)建设学校统计工作数据库,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 组建学校统计工作组,学校办公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学校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者须办好资料移交手续,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二)准确、及时填报学校和上级对口部门的各类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
(三)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保证统计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并积极开展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
第六条 全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的管理体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校的综合统计资料,并对本单位报出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七条 单一(专项)统计资料流程
(一)各单位接到统计任务后,由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按要求收集、整理数据,完成填报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人对单一(专项)统计资料审核签字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核;
(三)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出。报出的统计资料应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综合统计资料报送流程
(一)接到上级部门统计任务,由业务归口单位牵头,制定填报方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开展填报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统计信息的采集、填报、审核工作,经本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牵头单位;
(三)牵头单位审核、汇总送交统计信息,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呈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出。报出的统计资料应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九条 台账管理。校内各单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等管理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第十条 统一公布。学校综合统计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编印学校信息简报、更新学校主页、发布招生简章等方式,定期公布,各单位援引数据应以此为据。
第十一条 资料归档。校内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保管和内部归档制度。学校档案室建立统计报表卷宗,校内各单位按照规定定期归档。归档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信息保密。凡属保密的统计资料,有关人员须严格落实国家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第五章 培训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兼)职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最新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凡虚报、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资料,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华商学院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