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13 号)要求,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 号)财政厅 2016 年 2 月 23日发《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中心、二级院系、及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常驻地是指市单位所在区以内,常驻地以外指单位所在区以外省市城镇。
第四条 教职工出差应根据相关文件或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院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办理手续,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 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 汽车) |
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 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公务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 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需领导同意)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处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或因票价、时间等经济性等因素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限额标准:校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凭票据实报销,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550 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35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280 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超过标准部份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原则上以每人每天标准据实报销,经领导批准的,其单个人员可以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出差人员借宿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100 元。
出差期间因公务需要宴请专家或工作接待的,按照正餐 40 元/餐、早餐 20 元/餐标准扣减当天伙食补贴,接待费用凭票据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广州市内出差办理公务参照市内交通包干办法,执行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包括广州市内及广州经济圈),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士票不在报销范围内,特殊情况需要搭乘的士需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会议、培训期间不发生交通费的不再发放交通补贴。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 1 天计发。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广州城区(含广州半小时经济圈)内当天往返办理公务、参加会议、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按每人每天 50 元计发误餐补助或在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由举办方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的不再报销补贴;超过一天(含一天)的按照上述第十四条规定计发伙食补助。
到常驻地以外带队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4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生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按照《(华商院〔2020〕27 号关于印发〈广州华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已经由学院统一租用车辆或派车的不再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以及交通补贴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的城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其他单位负担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1. 由举办单位提供住宿的,凭举办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级别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参加会议、外出考察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或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部门负责人证明,经院领导批准,按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计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由举办单位承担或由参加者付费后回学校报销的,食宿费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在途自然天数计发,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或地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出差时间和规定标准计发。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受邀前来应聘的教授,经校领导批准,按其职务、职称,对照我院相同职务(职称)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带队外出写生、招生宣传出差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和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