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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2023年06月09日 10: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规范有序开展高水平、多层次、有特色、创品牌的办学活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校按照“传播先进文化,积极服务社会” 的总体要求,鼓励开展产学研结合和有利于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四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原则上要以自招、 自办、自管为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办学主体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质量督导、证书发放等。学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业务职责协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教学科研实体单位(学院,研究院、直属系)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资格;教师发展中心具有开展教师培训资格;广州华商学院在各地设立的地方研究院可在所在地举办非学历教育,如在广州举办非学历教育,需依托校内办学单位联合开展。以上具有办学资格的单位统称“办学单位”。

第七条 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后勤服务单位不得开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办学单位从事非学历教育工作的内设机构、基地和从业人员应当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州华商学院”“华商” 中外文名称和校徽等与学校有关的标志,进行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条 办学项目分为接受委托项目和面向社会招生项目。接受委托项目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直接委托办学单位举办的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内训班”);面向社会招生项目指办学单位发布招生简章,接受单位及个人报名参加的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公开班”)。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应当举办与本学科相符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并事先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申报立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办学活动。办学项目应当一期一报,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涉外办学项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立项申报应当通过《广州华商学院非学历教育立项审批表》(附件 1)和《广州华商学院非学历教育合同会签审批表》(附件2)进行审批,其中合作金额低于 20 万元的项目,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20-50 万元之间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50-100 万元之间的项目,由校长进行审批;100-300 万元之间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300-500 万元之间的项目,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申报内容应当明确办学单位和办学项目全称、收费标准、项目内容、办学时间和地点、学习方式(含线上线下)等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内训班学员的工作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一致,或有隶属关系,或有业务关联;禁止办学单位接受中介机构公开招生后转委托办学。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的招生宣传工作应当在立项审批后进行。招生宣传工作应当自行组织,统一以办学单位的名义开展,严禁委托校外机构对外代理招生,发布的招生宣传内容应当以立项审批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办学项目不得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混淆,禁止与学历(学位)教育套读,不得含有或者暗示有学历(学位)教育的内容,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损害学校声誉。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第十六条 委托培训合同原则上使用学校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或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应当经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合同签订应当坚持学校办学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标的内容、范围、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七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办学单位以任何形式转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办学单位不得与校外机构和个人合作举办内训班。

第十八条 办学单位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对合作方的业务指导,督查合作方的履约情况,防止其违规办学,防范合作办学风险。

第二十条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办学。开展合作办学时,需协商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其余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办学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监管、经费分拨和办理结业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学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抓好课堂教学主阵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师授课须严格遵守“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的要求,禁止在授课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及违反校纪校规、发布不当言论等情况。对于学员评价较低、违反相关规定、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师,办学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学单位要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办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合理利用学校资源基础上开展办学活动,确保办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选聘的授课教师应符合非学历教育师资准入条件,纳入非学历教育师资库动态管理,涉及境外授课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涉外人员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要落实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团队素质和能力建设。非学历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是校聘或自聘人员,要确定办学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教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对学员的考勤管理,学员缺课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数的 20%者,学校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学校与办学单位两级督导制度。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督导组,代表学校检查、督导、评估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学质量督查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办学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督导评估制度,要加强对办学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培训课程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办学单位要强化办学质量导向和精品意识,塑造具有广州华商学院特色的教育培训品牌项目;要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处理和解决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学校邮箱、电话、网络及统一身份认证账号等学校资源用于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条 办学单位出现违规办学情况,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办项目、停止审批新项目等措施进行处理并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学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公开班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相关经济政策,包括各类办学项目指导性收费标准和管理费缴交标准等。

第三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统一开具合法票据,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办学收入分配、经费支出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广州华商学院关于各单位承接社会服务和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试行)》(华商院〔2021〕58 号)执行。


第八章 结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各办学单位上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各单位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第三十六条 办学单位应当在办学项目教学计划完成后,及时提交结业学员名册,并在官方网站提供查询验证。办学单位不得自行或联合其他单位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办学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培训费到账情况,在培训费到账认领完成后提交项目小结,办理结业手续。逾期不办结项目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可采取暂停审批新项目等措施。


第九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后勤保卫处做好学员进出校园的门禁管理。禁止使用单位和个人车辆(含校内车辆)运送学员入校。

第三十九条 所有学校场所(含经营性场所)不得提供给校外办学机构和未经审批立项的办学项目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华商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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