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管理,维护其严肃性,保障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应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 的 OBE 理念,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构建科学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体现学科前沿、时代特征、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各专业特色。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配置教学资源及开展教学质量评价的核心依据,其制定、修订、执行与调整须严格遵循规范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科学性等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评审。
(二)教务处作为培养方案的统筹管理部门,在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调研、培训、审核及备案工作;监督检查方案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跨学院教学资源配置问题。
(三)各二级学院由应用型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落实学校指导意见,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制定、修订及执行工作,确保方案符合专业定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建专业建设团队,对接行业需求,牵头完成培养方案编制、修订及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章 培养方案制订与修订
第七条 培养方案需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完成一个人才培养周期(通常为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流程
(一)制定指导意见。教务处通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制定学校本
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明确编制原则、总体框架,对课程体系、课时、学分、实践教学比例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二级学院组织制定与修订。二级学院是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工作的主体,在应用型人才培养委员会指导下,有序开展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1.开展调研。各专业成立由专业负责人、系主任、骨干教师组成的编制小组,开展针对性调研(包括行业企业专家、同行、用人单位、学生访谈及同类院校比较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2.编制方案。各专业需根据学校指导意见要求和调研情况,明确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特色,科学确定培养目标,制定“ 明确、可衡量、可支撑”的毕业要求;依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确保每门课程支撑毕业要求达成。协同校内校外资源,编制规范、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3.组织论证。二级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 3 人,且须含企业行业专家)对各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课程体系及其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论证与审核。
4. 审定提交。二级学院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方案,经院长审定签名后,将各专业培养方案、调研报告、论证报告等过程性材料提交教务处。
(三)学校审核印发。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校级审核,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并印发实施。
第九条 制定与修订培养方案涉及其他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需提前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研讨,明确课程设置;各开课单位负责落实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条 拟申报新专业的二级学院,原则需依据学校最新一轮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指导意见,拟订新专业培养方案草案,用于新专业申报;专业正式获批后,需在首次招生当年 6 月底前完善方案并提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培养方案相关资料管理,包括制定与修订过程性资料、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等的整理与保管;管理人员变动时,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确保管理连续性。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后,各开课单位需同步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确保课程内容、学时分配科学合理;大纲需体现课程对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的达成度,深化教学改革,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实践及创新能力,且须符合《广州华商学院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与管理办法》要求。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实施
(一)各二级学院严格依据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编制开课计划,将所属专业各年级培养方案录入系统;教务处对开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二级学院严格执行。
(二)各二级学院需确认审核各年级各专业培养方案录入系统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安排,明确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合班情况及教学场地,保障排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由开课单位承担,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教师制定课程大纲与教学进度表。任何开课单位及个人不得推诿拒绝落实教学任务,不得干扰培养方案正常执行。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经学校正式印发后方可执行,未修订调整的,新一届学生沿用上一届方案;未经学校印发的培养方案,不得擅自执行。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才需求变化或教学改革需要等调整的,可按规定程序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八条 培养方案调整须在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框架内进行,可增开或停开课程,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增减课程学分(学时),调整课程理论与实践学时分配等。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必修课程。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调整实行 “集中受理、规范审批”
(一)受理时间。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安排集中受理调整申请,原则上需在涉及教学环节实施前一学期第 14 周前提出。
(二)申请流程。由专业归属二级学院提出调整申请,涉及其他开课单位的,需共同研究,充分论证,填写《广州华商学院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涉及其他学院的需双方主管领导共同签署)后,报教务处。
(三)审批执行。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培养方案的二级学院或个人,一经查实,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