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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关于行政教辅人员担任教学任务的规定(修订)

2025年05月24日 17: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加强学校课程建设,保障教学质量,严格规范行政教辅人员担任教学任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面向对象

第二条 本规定面向我校各部门的行政教辅人员,主要指承担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及相关服务职责的非专任教师人员。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原则上优先安排本单位专任教师。如专任教师已达到最高标准教学工作量,且不能在全校范围内调剂合适专任教师时,方可安排行政教辅人员兼课。

第四条 学校依据年度教学计划、课程开设与学生需求、师资整体配置等总体规划,统筹符合本规定兼课条件的行政教辅人员的兼课申请。

第五条 为确保行政教辅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地完成本职工作,行政教辅人员每周兼课自然节数不得超过 4 节(按 18 周统计),且所任课程应安排在晚上上课。

第六条 兼任教学工作的行政教辅人员授课过程中须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接受教学质量监督。如教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兼课资格。


第三章 兼课范围

第七条 行政教辅人员担任教学任务的范围主要为通识教育课程。通识必修课课程主要包括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通识选修课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系列、华商文化系列、自然科学系列、社会科学系列、创新创业系列、艺术系列。

第八条 通识选修课开设新课需紧密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定位与培养特色。鼓励开设“华商文化”特色课程,包括华侨、华人、华商文化、国际视野等领域;人工智能赋能类型的通识选修课程;“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融合、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融合、专业教育与数智教育融合、专业教育与创新教育融合、专业教育与特色教育融合”等五融合课程,促进不同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应用。


第四章 行政教辅人员兼课条件

第九条 兼课人员应是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或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高校教师资格证者优先考虑。

第十条 兼课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且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兼课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章 行政教辅人员兼课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教师需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指导文件,并经开课单位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对首次申请开课的教师组织试讲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写《广州华商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课审批表》(见附件),送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兼课,列入排课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行政教辅人员担任教学任务的规定》(华商教〔2019〕13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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