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广州华商学院关于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有效落实,依据《广东省高校和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级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及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涉及各单位及责任人履职问题的线索;
(二)组织开展初步核查,并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或相关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督促责任追究决定的落实与整改。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依据党内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在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范围内发生的师德失范问题及管理责任进行初步调查与认定,并配合学校相关调查与追究工作。
第八条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广州华商学院关于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中明确的职责,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提供专业认定意见,并负责执行涉及教师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缺失或执行不到位,日常教育、监督、风险排查等工作流于形式;
(二)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未及时报告、拖延处理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学校作出的师德失范处理决定执行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
(四)本单位师德失范问题频发,或单个问题影响恶劣,损害学校声誉;
(五)在教师招聘、考核、评优、晋升等环节未严格落实师德考核“一票否决”;
(六)对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压案不查、隐瞒不报或袒护包庇;
(七)其他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师德师风问题发生或扩大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整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以下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约谈提醒;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检讨;
(五)取消评优、晋升资格;
(六)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党纪、政务处分;
(八)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置:
(一)师德师风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者推诿隐瞒引发重大舆情;
(二)师德师风问题频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责令限期整改事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
(四)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置的情形。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置或者免除责任:
(一)主动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
(二)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有效降低不良影响;
(三)其他应予以从轻或者免责处置的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启动: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日常检查、专项调研、信访举报等发现的问题线索,提出启动建议;
(二)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启动责任追究;
(三)重大、复杂问题由纪委办公室依职权启动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与认定:
(一)成立调查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二)听取被调查单位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决定与执行:
(一)学校党委作出追究决定;
(二)追究决定送达被追究对象及相关单位;
(三)被追究对象对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在整改到位前,原则上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晋升晋级职称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商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