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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2023年09月12日 15:14

一、总则

(一)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我校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全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校师生员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

3.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师生员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划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具体划分情况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事件级别划定部分。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广州华商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执行校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各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学生处、团委、后勤保卫办、物业公司、医务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执行校长)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在属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各部门、各二级院系通报情况,提出各院系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各部门、各院系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各部门、各院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部门、各院系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部门、各院系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学校后勤保卫办公室承担。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督促各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学校领导报告,不得延报。各部门、各二级院系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学校,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事件,可直接报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同时抄报学校及有关主管部门。

(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学校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向省教育厅报告的同时,应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2.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单位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接报单位、接报人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领导意见,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3.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后学校已经采取的措施;

(4)学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四、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一)特别重大事件 (Ⅰ级)发生后,学校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导各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重大事件 (Ⅱ级)发生后,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指导各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三)较大事件 (Ⅲ级)发生后,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各部门和各二级院系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物资储备

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三)资金保障

学校所需应急资金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财政预算,学校要严格保证应急资金充足。

(四)人员保障

学校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学校预备队由医务室、后勤保卫办等专业人员组成。

(五)培训演练保障

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市县以外的学校;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及以上;

(7)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市县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 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 人以下;

(6)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 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 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6.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部门和各系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1.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学校办公室;

责任报告人:学校办公室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 小时内),向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 (Ⅰ级)或者重大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须同时报告省教育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B.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省教育厅。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 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

2.信息发布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2)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三)应急反应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报请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学校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部门和各系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

4.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学校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5.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学校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6.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协助医疗部门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有死亡人员的应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7.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工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员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示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四)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图书馆、厕所、电梯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附则

(一)本预案是学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部门和各二级院系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院系的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二级院系应急预案须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启动实施由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四)本预案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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