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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8年05月17日 15: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华商学院章程》相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校长办公会的组织和召开,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职权。校长授权执行校长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执行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执行学校董事会的重要决议和安排部署学校日常工作任务,负责讨论、研究、决定、通报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1.负责讨论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决策部署;

2.贯彻落实董事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

3.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4. 审定或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及重点工作任务;

5.研究决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干部聘任与管理、学生管理、招生与就业、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执行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执行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执行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至少提前一天向校长(执行校长)请假,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议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属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工作职能范围归 口,由牵头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议题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初核、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执行校长)同意后上会。特殊议题也可由校长(执行校长)提出,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执行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策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由分管校领导或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汇报。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议题时,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执行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校长(执行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执行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后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报校长(执行校长)审定签发。对于适合公开的,通过公文系统或纸质文件公开印发。对于不适合公开的,会议纪要只印发参会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会议资料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或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执行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学校办公室负责督查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对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服从。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或实施办法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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