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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2023年03月23日 09: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学校公章(含钢印、证明专用章等)、党委印章、二级单位印章、学校领导签名章和学校各类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第三条 学校各级行政部门的印章必须根据学校发布的机构设置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报批、刻制和颁发;学校党群系统的印章,必须根据学校党委发布的机构设置文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报批、刻制和颁发;学校领导签名章由领导本人书写字模,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刻制和保管。

印章刻制完毕,须在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因磨损、变形等原因需更换新印章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刻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用印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学校公章用印,属于行政管理权限的,一般根据行文内容涉及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凡属上报的文件材料、涉及学校重大经费开支、师生奖惩、国际交流等重要工作事项的用章需由校长审批;属于董事会权限的,即涉及学校行政管理权限范围以外的相关事项,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书面授权的有关负责人审批;学校党委印章用印由党委书记审批;学校领导签名章用印由领导本人审批;二级单位印章用印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印章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并且需要填写用印登记表,注明责任人、外带时间,并按期归还。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和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除业务工作联系外,一般不得对外。严禁使用部门印章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凡是以学校名义发出或上报的公文,须加盖学校公章的,要填写发文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凡是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学历证明书、就业协议书等,均须由相关部门造册,填写用印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并将名册留存备查或归档。需个别办理时,须有部门的证明。

第十条 凡是以学校名义出具公函、证明信,以及需要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各类学位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用章申请,填写用章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十一条 凡是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各类用工合同以及开立银行帐户,更换、办理证照和业务往来的重要文书等,由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填写用章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校领导批准后用印。盖章后文件、协议、合同或证明材料等由部门归档保存,以备考查。

第十二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教职员工,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填写用章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校级证明、介绍信等。空白介绍信一律不予开具。

第十三条 因领取各类邮品、验车和出具个人证明等对外事由需加盖学校公章,先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填写用章审批单,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并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四条 学生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办公室人员填写用章审批单,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学生个人直接到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或加盖学校公章,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需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时,必须由专人填写用章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学校办公室复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办理各种报建手续,办理证照、法人变更手续等须盖学校公章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印章的使用,应手续齐备,逐次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印章审批程序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监印人对未批准的文件、证明等,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印章在部门名称变更、机构撤消和式样变更时应立即停用。停用的印章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旧印章停用后, 已失去原有的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未刻制出来时,若因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由相关部门(单位)代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收回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账。校级废旧印章或其他重要印章由学校办公室封存;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机构,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签名章,应退还给领导本人。

第二十四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经校领导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商院〔2017〕18 号文件印发的《广州华商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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