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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暂行办法

2023年04月12日 09:58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保障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省市有关规定和《广州华商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 ,是指校内各单位为促进学校重要事务的严格规范管理,以学校名义制定的,对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或办事规程。具体范围参见《广州华商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文本应当准确、规范。

第五条 校内有关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由拟稿部门负责人审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需要会签的),并广泛征求意见,由制定部门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法治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再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方可印发。

第六条 提交学校法治办公室论证、审查的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广州华商学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批表》、文件草拟(修订)的上位法依据、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及采纳情况、部门集体会议讨论情况和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学校法治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具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

(二)是否与上位法及上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学校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

(四)是否与现行有效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体例范式;

(六)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七)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法治办公室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根据修改意见及时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冠有学校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以部门名义发布,应由学校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统一归口发文。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建议草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件原件及审批表送法治办公室归档存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法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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