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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办法(试行)

2023年04月28日 10: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请示、报告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基层和学校发展服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请示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向学校就一项工作请求指示、批准;校内报告用于上述二级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学校的询问。

第三条 各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可以为书面或口头形式。通过书面形式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校校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通过 OA 形式行文。涉及邀请学校领导参加会议、出席活动等情况,可由二级单位负责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请示、报告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请示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各教学科研单位向学校请示问题、报告工作,一般应根据事项类别先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由该部门提出意见后,再呈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向学校提交的请示,应同时提交至少一个建议解决方案。

(四)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各单位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如有分歧,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牵头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六)请示、报告内容应清楚明确详实,语言应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

(七)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的请示、报告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呈送单位公章。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行文,所有联合行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校内书面请示、报告需遵循以下文本格式:

(一)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请示》;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 × ×关于××××的报告》;

(二)校内书面请示、报告的格式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呈送学校领导的请示、报告,根据学校领导的批示意见进行处理。请示事项超越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时,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的建议意见,再呈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理。

学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通知呈请单位作为议题依程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定。

第七条 经学校领导签批的请示、报告或由决策会议决定的请示、报告决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若需由其他单位执行或知晓,由学校办公室将请示、报告转送相关单位。学校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校领导和呈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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