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依法治校、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广州华商学院章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务会议制度,处理《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赋予校长职权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校务会议为学校重点工作的布置会和通报会。
第四条 校务会议的参加人员:
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的校务会,参加人员为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校长助理、各二级单位正职。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校务会,参加人员为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校长助理、各二级单位正职、副职。每学期及每年度的校务会参加人员为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校长助理、各二级单位正职、副职,教师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议题涉及的人员可以列席校务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持人指定。
第五条 校长可授权执行校长行使校务会议相关职权。
第六条 校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月第二周周二上午。遇到假期则顺延一周,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校务会议的会议程序
(一)校务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提出并报请分管校长同意后送校办汇总,由校长审定;
(二)根据校长审定的议题,校办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将议题列入校务会议议程,并提前将议程内容发送出席校务会议的人员;
(三)校务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四)校务会议由校办指定人员记录;
(五)校务会议纪要由校办根据会议决定和精神拟定,在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学校校务会议作出的部署或决定,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传达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对贯彻会议要求事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七)提交议题应注意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必须是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已经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2.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事先协调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和建议;
3.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一般应提前一周报学校办公室。
第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