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广州校区一站式服务大厅的管理,深入推进一站式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学生事务服务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统一集中办理学生相关事务。对于确有困难,暂时无法将服务事项纳入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向师生说明理由。
第三条 一站式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热情为学生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水平,接受监督。
第四条 一站式服务大厅主要服务事项:学籍管理、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助学贷款、就业指导、招生咨询、水电费查询、户籍、食品安全、校园网、报销、党组织关系转接、团青基层服务、意见建议等。
第五条 一站式服务大厅工作时间:每周二8:30-17:30。14:30-16:00为部门负责人接待时间。
第六条 一站式服务大厅的主管部门为校办,协调部门为学生处。
第二章 窗口管理
第七条 一站式服务大厅的服务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一站式大厅的服务窗口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
第八条 同一个服务事项涉及三个及以上职能部门的,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一站式服务大厅对各项流程进行整合后打包办理。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申办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应进行最终解释。
第三章 窗口人员管理
第十条 在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选派素质较高,办事能力强的人员到一站式服务大厅负责窗口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建立窗口值班制度。派到一站式服务大厅各窗口工作的人员,人事关系和所任职务不变。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一站式服务大厅和所属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原部门指导,工作考核由一站式服务大厅负责。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予以公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换人顶岗,事前应经一站式服务大厅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办事制度
第十四条 一站式服务大厅办事服务实行学生线上预约办理制度,提供服务的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反馈、承诺责任制,整合审批制和费用收缴分离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办事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
第十七条 按相关规定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有关办事窗口应当承诺办结时限。承诺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需要呈报学校研究办理的事项,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报学校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服务大厅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和地点。如无明确承办部门,应当做好记载(并向学生承诺回复时间),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后再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由办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学生。
第十九条 窗口办件需加盖部门公章的,由原部门负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表现情况,一站式服务大厅每学期进行单独的评先评优,评出服务明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评优,一站式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参加原部门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各部门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或评先评优时应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服务态度差、未按时限完成服务事项等,由一站式大厅主管部门向原部门通报;三次及以上的,纳入年度考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