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校国际化水平,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留学生招收
我校制定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留学生。学校招收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我校可以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语言生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的专业是对国际学生开放专业。
二、留学生培养
学校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汉语为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学校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三、留学生的管理规章制度
(一)校内管理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可为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 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社会管理
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原则上不允许留学生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四、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我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 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 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我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学校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学校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 签证来华者,如需到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学习时间在6 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