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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正常教育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学生安全事件发生,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广东省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8年)》《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粤教后勤〔2019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成立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宿舍(区)的安全、卫生、宿舍分配调整、公共财产管理、日常维修等。入住学生必须尊重和服从宿管中心和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党团组织负责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宿管中心协助。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宿舍床位分配以相对集中为原则,按年级、学院、男女生比例分栋、分层分配,宿管中心根据招生办、教务处最终核准的录取数划分楼栋、房间、床位后分发至各学院。各二级学院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将本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汇总整理后交后勤保卫处,由宿管中心建档。

第六条 学生宿舍、床位一经安排落实,不得私自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先经辅导员同意,再通过“华商E家”APP向所在学院提交换宿申请。二级学院将根据床位实际情况审核分配,经学生处审批,由宿管中心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调换。

第七条 在住宿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不同院系、班级的学生若需调整宿舍(床位),须经所在学院、转入学院以及学生处、后勤保卫处同意。

第八条 因休学、转学、退学、参军、出国、境内交流等原因需中途退宿者,经二级学院、学生处审批后,须在一周内通过“华商E家”办理退宿流程并腾空床位及家具,不得私自占用他人床位。如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者,回校后需补缴住宿费。复学的持相关证明通过“华商E家”申请住宿,由宿管中心根据床位情况重新分配,原床位不保留。学生实习期间仍保留校内宿舍,不退宿。

第九条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离校之日起三日内完成退宿,宿管员按照退宿流程清点房内设施设备,收回房门钥匙、遥控器等,如设备损坏、丢失钥匙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及不配合验收者,宿管中心有权对其宿舍进行强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全体学生需在校内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居住,经获得家长的书面同意,并经学院、学生处以及校领导批准。外出居住期间,学生需自行承担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的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计划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在放假两周前到所在学院进行登记、报批。放假前一周,各学院将获批的留校学生名单提交至学生处统一审定后,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宿舍床位。假期留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宿管中心及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会客制度。校外来访人员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并登记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被访者宿舍,会客期间不能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来访客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宿舍。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扰乱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危险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宿管员、辅导员及后勤保卫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离开宿舍时,关闭电源,拔掉电插板及小电器插头,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面对校园火灾,应立即拨打校园24小时报警电话020-2668110或火警电话119,迅速采取扑灭初期火灾、安全撤离现场等紧急减灾防灾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及各类有害细菌和病毒标本等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实验;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禁止在宿舍内做饭、煮食;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磁炉、电热棒、热得快、取暖器、电饭煲、1200W以上电吹风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私自使用以上违规物品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应配合宿管中心和后勤保卫人员对所管辖宿舍楼(区)进行情况调查和安全检查。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进行反动和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寒暑假期间,个人贵重物品及现金应随身带走,以免丢失。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区进行推销、售卖商品、派发(粘贴)广告、中介代理、送外卖等相关的收费及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饲养或收留任何宠物(如:猫、狗、鼠、兔、鸟、蛇、龟、蜥等可能咬人或传染疾病或产生噪音或产生异味的动物等)。加强监督,对在宿舍饲养宠物者,其他学生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和辅导员报告。一旦发现,将责令相关人员限期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维护公共卫生,积极创建文明宿舍。宿舍内部的清洁工作由所有宿舍成员共同承担,宿舍外部的公共区域则由专业清洁人员负责维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讲卫生、守公德,养成良好卫生和垃圾分类习惯,自觉将生活垃圾带至楼下指定区域分类投放。禁止高空抛物、随地倒垃圾、剩菜饭等,不得在墙壁、门上等公共场所涂写、绘画、乱挂及粘贴小广告等,不得将生活垃圾放置门口、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得往厕所、排污下水道倾倒杂物、垃圾。

第五章 公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宿舍区域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具、空调、直饮水机、线路、网络设施,水电、消防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学生应妥善使用,不得私自拆装、改换、调整,故意破坏。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得将宿舍内的各类家具设施、设备搬出宿舍楼外或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以外的家具搬入宿舍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住当周,应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拍照记录存档,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楼栋当值宿舍管理员登记,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报告登记,则视为齐全完好。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的设备、设施等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的,应在华商E家报修系统上及时报修。对于非自然损坏的情况,将由相关责任人按照损坏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则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恶意损坏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全天24小时供应冷水和电力(除市政停水、停电及特殊情况外)。热水供应时间为每天17:3023:30

第二十九条 严禁偷电、私接电源、私自使用消防用水;禁止拆卸、移动网络端口、私自安装网线和损毁网络线路;不准私自拆封、改装、破坏冷、热水表。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因私接电源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宿舍的水电结算以每间(套)为单位,每位学生每学期享有免费供电40度、冷水12吨、热水8吨的额度,超出部分将依据广州市供电、供水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学生宿舍实行自主购电方式,自行到本栋宿舍楼大厅卡机或登录华商E家进行充值缴费。冷热水费按学期结算,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登录华商E家进行缴纳。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成立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在学生处和后勤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促进学生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只供本校学生居住,未经许可,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 宿舍内严禁异性同宿,未经学院和宿管员批准,不得擅入异性宿舍。经批准进入的异性,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必须于中午13:00、晚22:00前离开,并在宿舍管理员处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宿舍大门06:30开门,23:30关门。夜间门禁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外出,晚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午休、晚休时间应保持安静。禁止在宿舍楼宇内喧哗、嬉戏、打闹、播放各种音响或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严禁在宿舍内(区)打麻将、赌博、酗酒、抽烟等。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易损坏公物或影响他人安全的体育活动或其他行为。严禁在宿舍门上粘贴任何东西。注意文明礼貌,严禁在宿舍区(含宿舍门口及周边公共区域)揽腰挽臂、勾肩搭背、搂抱亲吻等过度亲昵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章 “晚出晚归、夜不归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及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同时,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时间,夜间应在23:30前返回学校宿舍就寝。未经批准,严禁出现晚出晚归和夜不归宿行为。晚出、晚归的界定标准为:在23:3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外出,视为晚出;在23:3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返回宿舍,视为晚归。

第三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的学生,要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将同意留校住宿的学生名单汇总报学生处备案,在此期间发生晚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时,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不能返回宿舍就寝(含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申请留校期间),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实习或见习期间若留在学校住宿,出现晚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按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条 如因乘坐火车、飞机等特殊情况需晚出或晚归宿舍的,由学生本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华商E家向辅导员提交晚归报备,学生凭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报备二维码进出宿舍楼。值班宿舍管理员进行人员核验,报备二维码使用后立即作废,不可二次使用,截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值班人员对“晚归”学生进行身份、床位核实登记后方可入内。“晚归”学生需经所在学院或辅导员同意批准,辅导员转达宿管科办公室,宿管员登记后方可出宿舍楼宇(紧急情况除外)。学生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及相关证件,如实进行登记,对报假名、假宿舍、提供假证件、登记时态度不好或者以任何方式妨碍值勤、值班人员执行校规校纪的学生,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临时因夜间生病、家中突发状况等特殊原因需要晚出宿舍的,由学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到宿舍管理员处,现场与辅导员电话联系,宿舍管理员根据辅导员意见予以安排,并及时同步至宿管科办公室。临时因其他特殊原因晚归的可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宿舍楼,事后一天内华商E家向辅导员提交晚归申请,未补办者视为无故晚出。

第四十三条 宿管中心登记的晚出晚归情况,定期向各学院和学生处通报。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晚出晚归、夜不归宿的教育管理工作,对晚出晚归、夜不归宿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相关处分程序按照《广州华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规定》(华商院〔2023147号)执行。

四十四条 对无故晚出或晚归1次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2次者通报其家长;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加重处分。宿管员每天晚上认真做好学生晚出、晚归记录。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学校将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检查,学生的“晚出晚归、夜不归宿”情况将与评选“优良学风班”挂钩。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经沟通教育无果,将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私自调换、租赁宿舍与床位的;

2)无故晚出晚归、夜不归宿的;

3)不讲卫生、乱扔垃圾的;

4)乱涂乱画、门上乱贴东西的;

5)私配钥匙、私换门锁或加锁的;

6)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7)损坏绿化等公共设施的;

8)在楼梯、走廊等堆放各类物品的;

9)将垃圾、杂物投入卫生间或洗澡间的;

10)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一经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

2)攀爬进出宿舍的;

3)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饲养各类动物的;

5)打麻将、赌博的;

6)损坏设施设备、公共物品的;

7)酗酒及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

8)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的;

9)违规用火、用电的;

10)违规使用消防器材的。

第四十七条 一经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

1)携带、存放电动自行车电池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2)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宿舍空置床位的;

3)推销、张贴广告、派发传单、悬挂标语、私拉横幅的;

4)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

5)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的;

6)高空抛物的;

7)在公共区域吸烟的;

8)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的;

9)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10)进行反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一经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处以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因违规行为发生消防事故或引起火灾的;

2)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第四十九条 未述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相近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宿管员第一时间处理,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处、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华商院办〔2019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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