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华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及学位授权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和指导等职责。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为学校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本章程凡出现“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指两级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管理经验;
(二)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 9 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任期 3 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秘书 1 人。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秘书由主任提名。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的 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受理,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受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设立,由不少于 5 名单数委员组成,设正、副主任、秘书各 1 人,任期3 年。原则上 1 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秘书由主任提名。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选经学院会议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学院提出申请,学位办公室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换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和职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由现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整
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一) 已办理离职手续的;
(二)由于工作变动, 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的;
(三)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无力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报学校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管理细则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六)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作出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学位授予审核工作;
(八)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九)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一)审定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学士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提出撤销不符合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议本学科门类新增或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和评估涵盖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七)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一)接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材料和名单;
(二)审核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就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协调、上报,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受理对学位授予结果的异议材料,并成立专门工作组调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
(五)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 6 月、9 月举行会议,审核学位授予事宜。主任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处理与学位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位办公室应在会前向委员通报议程或主要内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审批事项等重要决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表决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如导师等)情况下,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主任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有关事项,由学位办公室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学位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及备案。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委员在审议表决事项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签字)须移交学校档案馆按规定存档。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表决统计结果(经分委员会主任签 字)等材料须在学院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组织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向学位办公室实名书面申请复议,否则不予受理。学位办公室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