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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细则(修订)

2025年04月23日 17: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华商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 我校本科各专业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 9 人的单数,委员任期 3 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秘书 1 人。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管理细则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六)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作出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学位授予审核工作;

(八)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九)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完成本专业人才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 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者。

4.毕业前仍有未解除的行政处分者。

5.作结业处理者。

6.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者。

7.考试作弊者。

8.在校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由于考试作弊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处分下达之后学习期间,未再受到任何处分,且在毕业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中国科技核心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及其以上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含)以上;

2.取得攻读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研究生资格;

3.个人或者团队(5 人(含)以内)代表学校在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项目)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含)以上奖项;

4.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5(含)以上;

5.被学校认定为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八条 超标准学制留校修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在标准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者,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年限内继续修读以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由本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授予学位,并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申请次数只限一次,审核不通过者,不再授予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按照学校要求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学校应当自 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 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2.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思想品行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并将系列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

3.学位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

5.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学校向授予学士学位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中徇私舞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 定委 员会拟作 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位 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华商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细则》 (华商院〔2022〕59 号)同时废止。我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 由广州华商学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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