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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2025年04月24日 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国际会议是开展国际学术合作的重要形式,可促进我校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发起、主办或承办国际会议。为规范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提高举办会议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是申报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均应通过国际处报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会议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与会者来自 3 个或 3 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各种国际比赛、涉外文艺演出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坚持以我为主, 目的明确。国际会议须契合我校学科发展需求,服务应用型国际化人才培养。通过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升学术影响力。

第五条 坚持统筹协调,从严把关。学校应统筹规划国际会议,严格审核其必要性、创新性和预期成效,避免同质会议在短期内重复举办。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积极举办各类国际会议,须确保会议主题鲜明、特色突出。

第六条 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国际会议需合理编制会议预算,支出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国际会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经审批举办的国际会议要精打细算,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反对华而不实、铺排张扬。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需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 3 月、9 月初报送拟举办国际会议的计划至国际处,国际处 3 月底、9 月底前汇总上报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 各单位主办、承办国际会议的,须履行校内、校外审批程序。办会申请应在办会前 4 个月上报。

第九条 拟主办、承办国际会议的单位(以下简称办会单位)需要准备的申办材料(详见三个附件),具体流程请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咨询。材料准备好后请交至国际处审核,经学校公文系统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第十条 如果涉及港澳台籍人员参加会议,学校需同步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会议批复下达后,由国际处通知办会单位。办会单位方可对外发出会议通知,并尽快落实会务筹备以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由我校与其他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举办的国际会议,如联合主办单位已按国际会议报批程序获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无须通过我校再上报,但应履行校内审批程序。


第四章 会议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的国际会议的住宿、用餐、会议用房、用车等会务工作,由办会单位与校内相关单位协商组织。

第十四条 确保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国内代表发言以及会议期间安排的参观考察活动,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会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与会代表送交的论文进行认真审查。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劳务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医药费、宣传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及设备租金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国际会议进行公费旅游、营利创收,损害学校形象;不得接受不明背景的或别有企图的国(境)外机构的赞助,损害国家利益。


第六章 会议总结

第十七条 办会单位应于会后 1 个月内填写国际会议总结,由国际处审核后报科研处及相关单位备案。会议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资料办会单位应及时归档,并送备份至国际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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