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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

2022年03月27日 1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正式聘用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教职工工作时间以校长办公室最新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四条 教职工考勤情况是对教职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教职工岗位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结果评定、薪酬调整等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主体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人事处是主管教职工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处、室、馆、中心、四会校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

第六条 单位考勤责任人

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教职工考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管理本单位教职工遵守执行学校的考勤管理规定;各单位的考勤负责人为本单位教职工考勤的直接责任人,直接经办、落实教职工日常考勤相关事宜。

各单位中层干部实行坐班制,单位正职在学校审批同意的请假或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所在单位的副职临时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七条 请假申请

(一)教职工请假。教职工本人填写人事处统一制作的《请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交人事处,作为考勤和薪酬核算的依据。

(二)《请假申请表》不能随意涂改,请假期间内有节假日的,则请假时间包括节假日天数。请假所附的各种材料必须经教职工个人亲自签名确认和注明日期。

(三)教职工请假 3 天(含)以上,须在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由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一起到人事处销假;返校上班后不履行销假手续的,视同继续请假或请假超期。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学校领导请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正职请假 3 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 3 天的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执行校长审批。各单位副职请假先由所在单位正职批准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其他教职工请假

请假 3 天(含)以内的分别由其直接主管、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书面审核后,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备案。

请假 3 天以上 10 天(含)以下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请假超过 10 天的,还须经校长/执行校长审批。

(四)请假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完成上述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报人事处。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由教职工本人在请假的当天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按以上请假程序汇报相关领导,同时提交书面说明到人事处备案;教职工本人须在请假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请假程序完成审批手续,请假 10 天(含)以上的,须在请假之日起一周内完成请假手续。

(五)如有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的,被委托人应为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时还需附上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亲自签名);通过快递方式委托的必须留存快递单和快递查询情况记录。


第四章 请假要求

第九条 事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经学校批准同意,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个人事务的假期。

(一)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 5 天;专任教师原则上在有教学任务期间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提交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

(二)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超过部分按本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三条情形处理。

第十条 病假

(一)教职工请病假,应提供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材料。病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就诊医院的病历本和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含建议休假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病历本和诊断证明的医院和日期需相符;原件经核实返还,复印件留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的准假天数参照医嘱,最长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超过的按第七章第二十三条情形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病假一个月内累计请 15 天及以上的(含节假日和周末),须提供三甲(含)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材料。病假一次最长请 30 天(含节假日和周末)。

第十一条 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须持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户 口卡),婚假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 6个月内申请,否则视为自愿放弃。

(二)丧假应是二代之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离世。

(三)产检假和产假(含流产假)须持结婚证、户 口本、准生证、医院围产期检查证明等。

如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结束的,女教职工本人需先电话向人事处报到销假,在新学期第一个工作日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寒暑假视为产假的延续,执行产假待遇。

(四)看护假需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等。

(五)计划生育假须持结婚证、户 口本、医院病历等。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二条 事假

经学校批准的事假,按(当月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本人日薪(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津贴及各类补贴等之和)的计算方式计发本人的当月薪酬。

第十三条 病假

经学校批准的病假,按请假天数×(本人日岗位津贴+ 日福利津贴等)×60%的计算方式领取本人的当月固定薪酬,基本工资正常发放;但在一个月内累计请假 15 个工作日(含)以上的,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婚假

经学校批准的婚假,婚假期间发放全额固定薪酬。婚假为 3 天,应一次休完。

第十五条 丧假

经学校批准的丧假,丧假期间发全额固定薪酬。丧假为 3 天,应一次性休完。

第十六条 寒暑假

(一)教职工寒暑假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寒暑假期间,教职工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进行假期值班或培训学习等,按正常上班执行,按工作天数发放当日薪酬。

(三)对休完寒暑假后工作不满22 个工作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及自行离职等)的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已经在寒暑假期间发放的各种津贴和补贴从其工资中抵扣。

第十七条 产假、看护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流产假)、看护假

1.产假、流产假。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法定产假天数执行,应一次性休完。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广东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2.产检假。经学校批准的产检假,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待遇执行。

3.看护假。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教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子女产假期间,可以获得 15 天看护假。看护假前 5 天可申请在工作日休息,应一次性休完;对于余下的看护假,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内安排休息(按照寒暑假假期待遇执行)。

(二)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是指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实施节育手术的假期,休假天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假期待遇

中层干部当月请病假或事假累计 3 天(含)以内的,请假期间发全额固定薪酬,交通、膳食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超过 3 天的部分按第五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值班、补休及出差

第十九条 值班是指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专项性、突发性工作任务。

(一)值班审批

1.教职工值班,首先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值班申请(附上详细的值班说明),经相关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按请假程序进行审批。

2.经批准的值班申请由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交人事处留存,所在单位自行留存复印件以备查;特殊情况的,可在安排值班后2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值班申请交人事处留存,否则视为无效。

(二)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计为值班:

1. 副处级(含)以上职级的各单位中层干部,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在平时工作日晚间或节假日工作的,或教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在工作日晚间工作的,不计为值班。

2.寒暑假期间由学校安排正常上班或值班的,以及学校安排的培训学习,按正常出勤计算。

(三)补休审批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值班,教职工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补休申请。

1.补休按请假程序审批,由教职工个人填写《补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值班证明(经相关领导签字的《值班审批表》),经审批后由人事处留存。

2. 申请补休时,由教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同时在值班审批表原件上签字确认已安排补休。

3. 一次补休原则上不能超过 3 天,且不能在法定节假日等长假前后连休。

4.教职工在值班之日起 6 个月内(按自然月计)不申请补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经审批同意的补休,全额发放薪酬。

第二十条 出差审批(备案)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需办理出差审批(备案)手续,按照请假程序进行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并已备案的出差,按正常出勤计算(寒暑假期间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备案

教职工因私需出国(境)的,应安排在寒暑假,且应提前向所在单位及其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二十二条 迟到、早退情况界定和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或早退。当月累计迟到、早退 5 次(不含)以内的,由单位提出警告。

第二十三条 旷工情况界定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1.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在上班时间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3.无故超出所核准假期且未补办手续者;

4. 以虚假理由骗取假期并被查实者;

5.连续请假 3 天及以上未能按规定返校上班的;

6. 比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迟到30 分钟及以上,或比学校规定的下班时间早退 30 分钟及以上的;

7.教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或超过 5 次者,每 5 次按旷工 1 天处理;

8.未办妥请假手续(以将经审批的请假单及相关材料交到人事处劳资科为准)离岗的;

9.学校规定的寒暑假返校日,应参加的上级、学校和各单位的会议以及各种重要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且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请假者,每次按照旷工 1 天处理;

10.其他构成旷工的情况。

(二)各单位应在教职工发生旷工的第一个工作日出具书面报告(单位领导签名)汇报分管校领导,并由单位考勤负责人交人事处留存。

(三)教职工连续旷工 3 天(含)以上或一年累计 5 天(含)以上的,按自行离职处理;各单位在教职工发生连续旷工 3 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单位领导签名确认)分别汇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领导。

(四)旷工 1 天(含)至 3 天(含)的,每旷工 1 天扣发本人 120%的日平均薪酬;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超过 3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 5 天的,作自行离职处理(学校对该教职工无任何经济补偿,如该教职工由于工作或者离职手续未正常交接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向该教职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勤汇总

人事处制定统一的《考勤汇总表》及《考勤明细表》,各单位考勤负责人应必须如实填写当月考勤情况,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考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汇总表及明细表送人事处。遇寒暑假,应在放假前 1 个工作日将当月汇总表报人事处。

如发现考勤弄虚作假或其他人代为签名的,给学校带来损失的,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严重者按违约处理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考勤记录

(一)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准确了解本单位人员的出勤状况,认真审核考勤记录和考勤汇总表,确保考勤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二)人事处将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果发现考勤严重不实、弄虚作假,应追究相应的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期初和学期末的考勤要求

(一)在学校规定教职员工学期初返校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以及学校规定的学期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单位应将当天的考勤情况表按每月考勤表的要求交人事处。

(二)学期末的考勤要求。

1.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必须按规定正常坐班,做好本学期期末工作和下学期工作准备。专任教师应每天到所在单位报到和考勤,同时完成本学期的试卷批改、成绩录入、资料归档以及新学期备课等工作。

2.各单位人员如有请假等情况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视为正常出勤,经审批同意外出工作和因公出差的视为正常出勤。

3.人事处将会同校办、党办等相关单位不定时检查各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在核实情况后向全校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华商院〔2019〕11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四会校区的教职工考勤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未涉及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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