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优秀教职工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职工争先创优、勇担责任,大力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主要是对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表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师德为先、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导向,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严格规范评定标准和程序。
(二)面向全校、分类设置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在全校范围内构建教职工荣誉体系。
(三)选塑典型、示范引领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全方位挖掘各类先进典型,发挥好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荣誉类别和称号
第四条 根据评选层级和主体的不同,教职工荣誉称号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四个层级。
(一)市厅级及以上荣誉。主要指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加盖公章颁发的荣誉。根据荣誉性质由相应业务归口单位牵头负责组织遴选,评选条件、评选名额和评选程序按照上级单位的文件执行。
(二)校级荣誉。主要指由学校设置的荣誉称号,加盖学校党委或学校公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特别荣誉
(1)校长奖章:参评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在我校工作5 年以上。主要表彰在教学、科研、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方面,以及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十大工程、硕士点建设等学校重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个人。
(2)华商劳模:参评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在我校工作 8 年以上。主要表彰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以及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十大工程、硕士点建设等工作中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默默奉献的个人。
(3)华商青年五四奖章:参评对象为我校 40 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在我校工作 3年以上。主要表彰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十大工程、硕士点建设等工作中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强,做出特殊贡献的青年教职工。
2.党建类
(1)优秀共产党员:参评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主要表彰在工作中成绩优异,政治思想素质优良,遵守党纪政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很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共产党员。
(2)优秀党务工作者:参评对象为我校各级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者。主要表彰在党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很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务工作者。
3.教学科研服务类
(1)教学名师:参评对象为专任教师,在我校教师岗位工作5 年以上。主要表彰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学业绩卓著,爱岗敬业,扎实工作,赶超先进,在促进学校发展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 中做出业绩的专任教师。
(2)优秀科研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主要表彰在科研工作中遵守学术道德,严守科研诚信,在科研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科研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
(3)优秀教师:参评对象为专任教师,在我校教师岗位工作 3 年以上。主要表彰积极投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学生指导等教学重点工作,在教学规范化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的专任教师。
(4)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教务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教学秘书等。在我校教学管理岗位工作5 年以上。主要表彰有较强的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意识,能够系统、高效、优质完成各项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学管理人员。
(5)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全体教职工。主要表彰致力于产教融合、创新创业、校企合作等工作,在社会服务和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职工。
4.学生工作类
(1)最美辅导员:参评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在我校辅导员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主要表彰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专职辅导员。
(2)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在我校学生管理岗位工作3 年以上。主要表彰致力于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工作人员。
(3)招生就业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我校从事招生就业工作的人员。主要表彰在创新招生宣传、提升生源质量、招生录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就业数据管理、开拓就业市场、提高就业质量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5.管理服务类
(1)优秀管理工作者:参评对象为中层管理干部,在中层管理岗位工作 3 年以上。主要表彰在管理工作中走在前列,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创新思维能力,部门整体绩效显著,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层干部。
(2)服务之星:参评对象为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在我校工作5 年以上。主要表彰业务熟,技术精,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仁爱之心,在为师生服务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师生喜爱的一线工作人员。
6.其他类
(1)专项奖:参评对象为全体教职工。主要表彰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勇挑重担,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2)特别奉献奖:参评对象为全体教职工。主要表彰在学校各个岗位尽职尽责、兢兢业业、默默奉献,在华商或在高校连续工作 10 年、20 年、30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教职工。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师德师风高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乐于奉献,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三)业务素质精湛。知识功底扎实、业务能力过硬,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育人成效明显。
(四)工作业绩突出。在工作岗位表现优异,业绩显著,工作业绩考核无不合格的情形;未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未受过处分。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各单位要积极培育优秀人才,挖掘和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具体评选条件和要求参见学校当年公布的评选方案。
(二)所在部门初审与推荐。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初审与推荐,填写部门意见后提交负责部门。
(三)复审与推荐。负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后,将推荐人选及材料报人事处汇总。
(四)确定拟定人选。人事处汇总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审定。
(五)公示。在全校范围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六)表彰。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进行表彰。
第七条 评选工作分工
特别荣誉由学校研究确定,党建类荣誉由党委办公室等负责,教学科研服务类荣誉教务处、科研处、产教融合办公室、学生就业创业处等负责,学生工作类荣誉由学生处、招生办、学生就业创业处等负责,管理服务类和其他类由人事处、学校办公室、后勤保卫处等负责。
第八条 校级荣誉称号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在每年的上半年组织实施。在评选时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个别荣誉称号如当年无符合条件人选则不作评选和表彰。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九条 奖励及待遇
(一)市厅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表彰和奖励,按照上级单位相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金额按照当年学校公布的评选方案执行,并在教师节等重要节日召开大会进行表彰。
(三)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可享受校外进修学习一次,同时可优先作为省级以上荣誉的推荐人选。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多渠道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校形成崇尚模范、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类别的不同荣誉称号,原则上在同年度不重复推荐和评选。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新设立校级荣誉的,由业务归口单位提出实施方案,提交学校研究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的荣誉应符合本办法精神,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