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中的作用,加强导师队伍管理,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健全导师岗位选聘制度、完善导师岗位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通过建立考核评价、奖优惩劣的管理机制,引导和激励导师潜心育人,成为硕士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的导师,现阶段是指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学校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导师资格是招收、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必要条件,不与校内其他待遇挂钩。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相分离,实行严格的导师年度招生条件审核机制。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立德树人,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依法履行导师职责,遵守指导行为准则。
(二)按照学校学位办的安排参与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招生宣传、入学考试及复试等有关工作,积极参与学位点建设与评估、教学教研、课程建设、教材编撰等工作。
(三)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指导研究生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及时督促研究生完成各培养环节工作。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真实性以及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得同意其参加论文盲审和答辩。在不违反学校及联合培养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可自主安排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对研究生各培养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思想动态、身体和心理健康,加强与研究生的日常交流,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诚信、学术规范教育和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五)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发展规划,积极为研究生创造和提供实践机会, 了解研究生就业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离校和就业等各项工作。
(六)按照学校学位办要求,定期汇报所指导研究生情况。对于准备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或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的研究生,导师应提出意见,并遵循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与遴选
第五条 导师的任职基本条件由学校学位办根据联合培养单位要求制定,经学校硕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导师任职条件:
(一)年龄符合规定,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内,能独立完成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二)政治上能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遵纪守法,遵守学术规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师德高尚。
(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硕导资格的教师,需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四)具有高校系列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具有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
(五)讲授过与所申报专业学位点相关的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主干课程 2 门以上,能独立开设至少 1 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六)熟悉本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现状和发展趋势,与相应行业领域保持较密切的联系,在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近三年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 1 项。
(七)拥有较丰富的科研经验,近三年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撰写的本专业学位案例入选全国案例库;
2.发表与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 B 类以上期刊论文 1 篇或 C 类期刊论文 2 篇或 D类期刊4 篇(刊物的认定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认定标准),或出版学术专著 1 部,或出版研究生教材 1 部,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3.获市厅级以上政府科研、教学奖励;
4.撰写的咨询报告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采纳证明或领导肯定性批示。
“近三年”系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当年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科研项目应以“广州华商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奖应排名前三,其他成果均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署名完成,具体科研业绩的认定以科研处审核结果为准;涉及年龄、学历、职称的认定以人事处审核结果为准。本办法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 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第七条 近三年以学校为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社科、 自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重大项目负责人,如该项目研究领域与所申报学科一致。
在本专业学位相关行业领域长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重大横向项目经验或科产教融合项目经验的教师申报新增相应专业学位导师资格,可不受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七)款限制。
第八条 导师遴选由学校统一组织,程序如下:
(一)学校公布任职条件。学校根据联合培养单位导师遴选条件组织制订所辖学位点的新增导师任职条件,按程序报备或报批后予以公布。
(二)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广州华商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连同必要的佐证材料交学校学位办。
(三)初评。学校学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四)硕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经硕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在全校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后且无异议的,学校发文批准为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公示期间收到存在异议材料的,由硕点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第九条 校外调入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已具备导师资格的,可申请认定为我校同一学科专业的导师。申请人须提交原单位导师资格证明材料,填写《广州华商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经学校学位办审查、审议后,提交硕点建设领导小组讨论认定。
第四章 招生资格审核与导师管理
第十条 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一)符合广州华商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任职条件且拥有联合培养单位颁发聘任文书的在职教师;
(二)导师应具备各学位点要求的业绩条件;
(三)身心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学位办每年依据该实施办法组织所辖学位点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将审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并处理相关投诉异议。于每年新生报到前,根据当年审核结果及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安排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未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流程的导师,原则上每年招生限额为2 人; 已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流程的导师,原则上每年招生限额为 3 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在 1 个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指导研究生,如需要调整招生学科,应在原学科招生 3 年以上,并符合拟转入的一级学科新增导师任职条件,按新增导师程序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可按新的学科招收指导研究生,原学科的招生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学位办对导师进行约谈,给予减少招生名额的处理:
(一)本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所有盲审专家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 的情况或检测重复率超过 50%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或不参加学校学位办工作会议、导师培训和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活动。
(三)其他需要约谈或减少招生指标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为“存在不合格意见的论文”。
(二)招生资格审查结果为暂停招生。
(三)存在其他暂不适宜招收研究生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且不得重新申请: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或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二)经查实认定本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工作考核不合格。
(五)经硕点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其他须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导师被取消资格或主动申请辞去导师资格或调离学校的,学校学位办及时上报硕点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如确属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所需继续招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学校学位办,经硕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