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广州华商学院章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体制,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长远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处理学校党政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人才引进、人事任免、学生教育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办公例会。
第四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两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执行校长)或书记主持。
第六条 参加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执行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会议须有半数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须经校长(执行校长)同意方可参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学校办公室负责议题征集、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通知、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编发、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对于重要议题,校长(执行校长)和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执行校长)、党委书记和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八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三)学校内设机构,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筹措、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五)学校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七)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八)学校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十)通报学校党政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条 事关学校教师队伍、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事项初步意见,报董事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福利待遇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事关学校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校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学校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学科评议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以及各类学术荣誉称号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会前认真准备:
(一)事先征集议题,会议秘书会前 2 个工作日向会议成员征集。所有议题应当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酝酿协商后提出。
(二)汇总确定议题,会议秘书会前将所有议题提交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由主持人确定上会议题,并确定列席人员。
(三)列入会议议程,会议秘书会前准备好议题所需资料,并将议程送达所有会议成员阅知。会议成员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必要时可提请会议主持人撤销相关议题。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八条 会上议事决策:
(一)按既定议程逐项议事。未经主持人会前审定、非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议程。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班子成员缺席,其分管工作的议题,一般不上会研究。
(二)研究具体事项时,一般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或有关工作负责人进行说明汇报,重要事项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四)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听取意见、调研论证、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会后严格执行:
(一)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秘书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后签发,印送参会成员。
(二)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跟进督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三)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或条件发生变化的,应由责任人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如遇紧急情况,必须调整原决定并作临时决定时,可请示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与班子成员协商同意后进行,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如实通报、予以确认。
(四)会议的记录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由会议秘书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应当贯彻落实,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无权改变或拒不执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或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出席(列席)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凡决策过程、个人意见、需要保密和尚未正式公开的内容,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贯彻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涉及党政联席会议的规定和表述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