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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06月22日 15:47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和《广州华商学院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作为学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构。

二、“三重一大 ”决策的主要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

6.教职工福利待遇和奖励,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2.校级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3.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 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大采购项目、大宗服务项目。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学科平台、科研平台重大建设项目。

7.学校大型会议和活动。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需要学校集体作出决定的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

(一)“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体研究决定前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议题应经学校校长(执行校长)、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出席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人应列席有关选拔任免重要干部的集体决策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六)参与“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三重一大 ”决策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一)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校长(执行校长)、党委书记特别指派的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集体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

(二)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执行校长)、党委书记汇报。

(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学校相关财务监督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五)除涉密事项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广州华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五、责任追究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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