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支付,保证相关工作需要,加强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及省厅局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处、室、二级学院、馆、中心,来源于财政款项或学校自筹经费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支付的报酬。
二、本规定所称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职责各种劳动取得的报酬,是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独立的、 自由的劳务活动所得。
三、发放原则
劳务报酬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不得发放劳务报酬,正常工作外或本职工作以外的非职务性工作方可发放劳务报酬。
四、发放标准
(一)科研(项目)类
科研(项目)类劳务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支付给参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报酬。
科研(项目)类劳务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其项目人员购买的社会职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科研(项目)类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周期相符,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项目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座类
报告、培训、讲座等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进行报告、培训、讲座等发放的报酬。讲课(座)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讲课(座)费发放标准:
1.校外专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领导批准执行。
2.校内专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2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
(三)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人员咨询费。
咨询费发放标准:
1.校外专家:院士、国内知名专家视实际情况由校领导批准标准执行,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 3000 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 1000 元/天。
2.校内专家: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 2000 元/天,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500 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 500 元/天。
3. 以会议、现场访谈、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半天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不超 2天(含 2 天)按标准执行,2 天以上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4.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标准的50%执行。
(四)评审费
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包括项目论证、职称职务岗位晋升、开题评审、项目答辩等。
1. 国家级评审:学校开展的国家级项目论证,合格评估,专业评估,举办国家级各类竞赛评审等。
评审费标准:校外专家 3000 元/半天(省内专家含交通费,省外专家交通费据实报销),校内专家 1500 元/半天。
2.省级评审:学校开展的省级各类项目论证评估,合格评估,专业评估,省级各类竞赛评审,职称评审等。
评审费标准:校外专家 2000 元/半天,校内专家 1000 元/半天,职称评审中评委会校内专家 1800 元/半天。
3.校级评审:校内开展的各类活动评审。
评审费发放标准:正高职称专家不超过 1000 元/半天.人,副高职称不超过 600 元/半天.人,其他人员 300 元/半天.人;
(五)专业委员费劳务费
学校成立的各类教学专业委员会开展规定工作的专家劳务费发放,根据工作会议的时间内容难易程度在标准内合理确定,报经执行校长批准后发放。
发放标准:300-800 元/半天.人。
(六)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主要指上述工作中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其他劳务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超过 200 元/天.人。
校内人员承担非教学课程的其他工作劳务费发放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照人事处规定的超课酬标准执行。
五、管理规定
1.本规定的标准均为报酬发放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突破发放标准的,需报执行校长批准后执行。
2.各类劳务报酬发放均应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内,校外专家应提供相应背景材料以及身份证信息,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切实负起报酬发放管理责任,据实发放劳务费,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虚报冒领。发放劳务报酬时需附明确工作量和发放标准。
4. 以上各类标准校外专家未在学校承担工作任务或兼职的为税后标准,校内专家在学校承担工作任务或兼职并按期取得相应报酬的需与报酬合并计税。
六、附则
1.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财务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发放的劳务费须进行整改。
2.本规定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