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
(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二)合同的订立授权与审核。
(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
(四)合同履行、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
(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广州华商学院”名义对外订立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统一审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或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 合同中涉及的学校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管理主体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法治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学校法治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二)处理日常法治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审核、合同管理与重大合同审查、信息公开、师生听证申诉受理及组织等。
(三)处理学校依法治校工作事务和法律顾问联络事务。
(四)参与学校决策会议,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五)组织制定学校普法规划,全面提升师生法律素养。
(六)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优势,促进法治教育一体化。
(七)负责校党委授权的其他法治相关事务。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和执行业务合同。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合同档案。
(二)负责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
(四)负责发起合同审批流程。
(五)负责修改完善合同文本。
(六)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是指具体承担合同磋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人须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合同承办人在合同磋商、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
合同承办人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按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合同的业务内容审核及日常管理,具体包括: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学校与党政机关或部门等签订的各类框架协议以及合作、捐赠、法律服务等合同的业务内容。
(二)教务处负责管理审核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等合同的业务内容。
(三)科研处负责管理审核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和服务等合同的业务内容,包括横向科研合作及科研成果转化、国际科研合作等合同。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审核与境内、外机构院校合作备忘录;与境内外机构院校学术培训、讲座服务协议;与境内外机构院校联合培养协议;与境内外机构院校实习、就业、升学协议;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实习)协议书等合同的业务内容。
(五)学生处负责管理审核各类学生活动(业务)对外合作合同的业务内容。
(六)校团委负责管理审核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学生活动以及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对外合作等合同的业务内容;
(七)财务处负责管理审核借贷、财产保险、银校合作、资产管理、租赁、会计和审计服务等合同。同时,负责审查经济类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八)产教融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等对外合同的业务内容。
(九)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审核创新创业对外合作等合同的业务内容。
(十)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审核学校各类继续(成人)教育、培训等合同的业务内容。
(十一)学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学校征地、工程建设、维修维护、设施设备采购等合同的业务内容。
(十二)人事合同的管理,具体规定由人事处另行制定并实施。
其他未明确管理部门的合同,由分管法治工作校领导根据业务范围指定管理审核部门。
第十一条 经学校法治办公室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可以以本部门(单位)的名义签订不涉及学历学位及资金标的,并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活动相关的非经济类合同。
第三章 合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申请成立法人组织的。
(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
(三)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的。
(四)涉及经营性活动的。
(五)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的。
(六)学校征地、工程装修建设维修类项目。
(七)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四条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经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法治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在通过法律审查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学校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批准后签订。
(二)不涉及金额标的的一般合同通过法律审查后,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签订。
(三)涉及对外支付的一般合同,经过法律审查后,需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履行以下程序:
1.合同标的小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根据业务情况由校长(执行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后签订;
2.合同标的超过(含)人民币 10 万元小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
3.合同标的超过(含)人民币 100 万元的,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学校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批准后签订。
(四)涉及收入的一般合同,经过法律审查后,需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履行以下程序:
1.合同标的小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根据业务情况由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
2.合同标的超过(含)人民币 100 万元,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合同,应提交学校合同审批会签表、合同文本(涉外合同应提交中文文本)、合同签署的背景材料(合作背景,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风险防范等)、续签合同的评估报告等相关送审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法治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部门送审材料不完备,学校法治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送审部门补交材料,审查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学校法治办公室可以聘请校内外法律专家、委托律师对合同提出论证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参与会商。
第十九条 合同通过相应审批程序后,由合同承办人到学校办公室(或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合同涉及多个合同承办部门的,由合同主要承办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会签后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合同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牵头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再报法治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合同签订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承办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未经学校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资产对外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条件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
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如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起草。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合同专用章。重大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学校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署。一般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学校主要领导签署。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法治办公室负责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定期对各类合同范本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二十九条 合同涉及校舍、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的权属转移或许可使用的,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取得有关权利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或机构的授权、批准、许可或同意的,应当要求其出具该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合同中应就学校的重要合同权利及对方的主要义务的履行节点设置相应的约定合同解除权。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尽可能约定学校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应尽可能约定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尽可能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合同引言、合同签署页未写明合同订立时间的,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
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部门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不同意修改合同文本的,应当书面明确说明理由,由学校法治办公室提请分管校领导研究是否签署。
第三十五条 未依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订立的合同,学校办公室(及董事会办公室)不予办理签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对方对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提出明显质疑的。
(四)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我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七)我方已经或将要发生违约行为的。
(八)合同相对方对我方的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或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或口头通知后,应当及时上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法治办公室。学校法治办公室组织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承办部门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未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授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对方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条款,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法治办公室通报。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室归档。
合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审批(备案)流程单复印件、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诉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法治办公室负责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名称、合同承办人、订立时间、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节点、付款节点、履行情况、违约情况、争议处理、结案情况等进行记载和跟踪。负责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审核 (备案)流程单原件以及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年度报告和定期检查制度,将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及履行状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范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