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13 号)要求,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 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中心、二级院系、及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由学校支出相关会议费用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第四条 各单位在举办会议时,应按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 各单位举办的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场所举办。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八条 会议举办方应做好相关会议计划,拟定会议方案,根据会议需要制作会议邀请函等,编制参会单位名单,发布会议通知,收取报名回执,报到签到名单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举办和承办会议的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票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340 |
120 |
80 |
540 |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校内举办内部会议,按照其他费用 120 元/人.天的上限定额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对参加会议的嘉宾代表可在以上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合理安排纪念品,纪念品应以宣传会议主题及学校(二级学院)形象为主。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的重大会议,以经批准的会议方案为准,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第十四条 不安排食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扣除食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食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不包括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办法执行;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要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计划方案、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办会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香烟和高档菜肴;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办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学院办公室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