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同时,为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交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统一组织的长期(一年及以上)、短期(一年以内)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对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统称交流生。
第三条 交流生国(境)外课程的成绩与学分认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初步审核,教务处最终审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境)外院校接洽,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合作院校;负责交流生项目宣传和推广;组织学生笔试和面试选拔,确定最终入选学生;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校内学习申请流程手续,同时协助学生的签证材料准备;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跟踪管理,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和协调;学生回国后,收集国(境)外学习情况总结以及进行国(境)外学习成绩审核。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交流生学籍管理、国(境)外课程成绩、审核以及学分的认定。
第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报名学生推荐审核,协助学生办理相关内手续及进行国(境)外学习成绩、学分的核实。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国(境)外学习前请假手续核批及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的核实。
第八条 交流生出国(境)前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如《广州华商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等,做好出国(境)学习计划。同时,须完成签署《广州华商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实习)协议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需定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学习情况。回校后,交流生须及时报到,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国(境)外学习情况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分转换,须填写《广州华商学院学分认定审批表》。
第三章 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第九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交流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若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课程的名称、属性以我校为准。若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的,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性质的,可经课程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原课程名称保持不变;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可经课程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通选课,原课程名称保持不变。
(二)交流生根据其国(境)外院校的成绩单,填写《广州华商学院学分认定审批表》,所修课程成绩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时,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由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根据课程审核的意见,核准其所选修的课程名称、类别、成绩与学分并进行登记录入。
第十条 交流生在国(境)合作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根据国(境)外院校提供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以学分对等予以认定。
(二)通过校(院)际合作协议联合培养的交流生,根据学校协议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
(三)交流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后,比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未达到我校课程学习要求或毕业要求学分者,可于交流学习结束后,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回校补修相关课程;(2)若时间合适,可于课程考试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3)回校延期学习,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
(四)交流生国(境)外学习成绩单原件由本人保存,复印件交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存档。成绩及学分认定审核表原件交由教务处存档,复印件交学生所在院系备案。
鉴于国(境)外院校与本校学分认定上的差异,可采取以下方式认定学生成绩及学分:
(1)学生成绩转换,根据国(境)外不同院校的成绩标准做如下认定:
①若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可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②若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 、C … ”等级形式评定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
A+ |
A |
B+ |
B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成绩 |
95- 100 |
90- 94 |
85- 89 |
80 -84 |
75- 79 |
70- 74 |
65- 69 |
60- 64 |
0- 59 |
五级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③若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 、85 、75 、65 、55”分。
④若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可转换为合格“80-90”分,不合格“55-59”分。
(2)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管理及认定:在国(境)外院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若无法返校参加论文答辩的,可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采取书面或远程视频答辩方式,由指导老师或学生所在(院)系指定老师评定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
(3)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经历可认定为其专业实习。学生须上交学习经历报告代替毕业生实习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共同商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华商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实习)协议书》
2.《广州华商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广州华商学院学分认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