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借款协议书
甲方:广州华商学院 乙方:
广州华商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
就乙方攻读博士学位提出临时性资金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就读博士学位期间学费的部分借款,用于乙方解决临时资金需求。
二、借款期限为五年,可提前归还,借款按每学期分期借出。第一期借款金额 元,第二期 元,第三期 元,以每次借款单时间及金额为准。
三、每次借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到期日计算以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间起,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归还,乙方未按时按期归还的,乙方需按归还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向甲方支付超期费用。
四、甲方出借给乙方款项只能用于缴纳乙方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乙方不得用于除学费外的任何开支,乙方若未按本协议使用款项的,经查实甲方有权在获知乙方违规使用借款情况之日起 1 个月内要求乙方归还全部借款。
五、借款审批完成后,甲方将借款汇入乙方如下个人银行账户,汇入账户必须为借款人本人账户,不得借用非本人账户收取借款。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六、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情形发生时 7 天内归还借款:
1. 中途退出攻读博士学位的;
2.从甲方离职的;
3.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形受到处罚的。
七、乙方若出现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若出现恶意逃避不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八、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协议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约束。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行政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广州华商学院(盖章) 乙方及配偶:
签字代表: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